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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滑雪场频频发生游客伤亡,游乐园的安全警钟必须时刻长鸣
发布日期:2017-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案情介绍:

案情一:据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通报,116日,该院一位同学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的万龙滑雪场意外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滑雪场的安保负责人陶先生表示,“当时李某是在A9道腾龙道滑雪,腾龙属高级坡道,坡度较大,约有30°左右,从上面滑下来速度能达到80迈,当时李某从A9道腾龙道滑下来时,欲从林间的雪道中穿至A8道,但速度比较快,她刹了两次没刹住,不幸撞到了树上。”该滑雪场的中级坡道旁边设有防护网,坡道下方也有海绵垫做阻挡,但腾龙道的雪道与旁边的树林之间并没有防护网。对此,陶先生解释称,“没有安装防护网是满足滑雪爱好者穿树林的需求,在林间滑野雪也是一个滑雪项目。”

——源自腾讯新闻 2017-01-20

案情二:2017118日上午11点左右,一个十岁左右的北京小男孩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太舞滑雪场道外被巡逻发现受重伤,送到医院时已不治身亡。据死者父亲关先生介绍, “儿子虽然才10岁,但已经有5年的滑雪经验。他所在的滑雪道有一段护栏下方空隙特别大,有1米多高。护栏外面是10米左右陡崖,下面到处是石头。儿子在滑雪的过程中,不幸从护栏缝隙下滑了出去,然后坠落到陡崖下。” 关先生质疑,太舞滑雪场的设施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而且滑雪场内没有监控,孩子被发现时还有呼吸,但在救援过程中,救援人员采取了不当措施。目前,滑雪场方面的负责人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源自腾讯新闻 2017-01-20

案情三:201729日上午,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茶山滑雪场,一位10岁左右的小女孩在上坡时摔倒,头发和胳膊卷进了传送带,左肢截断,左肋骨多发性骨折,断裂了肋骨穿破内部脏器,造成死亡。临沂市兰山区委对外宣传办公室随即通过官方微博说明了情况,201729日上午10:38左右,李官镇茶山滑雪场一名10岁女游客在乘坐雪地传送带上山时摔倒,头发和胳膊被传送带挤住,该游客经医生现场诊断,确认已经死亡。目前,滑雪场已停业,滑雪场负责人已被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源自腾讯新闻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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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评析:

在因滑雪出现的纠纷中,不论是因第三人过错,还是滑雪场自身原因导致纠纷,都会涉及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由于滑雪运动具有速度快、操作难度大的特性,作为滑雪场来讲,保持合格的滑雪场地、保障防护网等设施的完善与安全可靠、不安全因素的提醒告知义务等应是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在法律责任分配上,如果滑雪场是直接侵权人,则对旅游者直接赔偿,如果旅游者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滑雪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滑雪过程中,因为第三人的碰撞造成的损伤,原则上应该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作为安全管理者,如果未尽到相应的防止、制止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补充责任中,权利人要首先向第三人索赔,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法院执行时,在第三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可对滑雪场采取执行措施,挽回消费者损失。事后,滑雪场可向第三人追偿。

当然,滑雪属于高风险的体育运动,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旅游者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并能预见到从事该项运动的行为后果。如滑雪场证明己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没有过错,无需对旅游者的伤亡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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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为此,滑雪场经营者应对未佩戴护具的滑雪者给予必要的警示指导,对未正常使用雪具的人士及时给予提醒,并安排足够的专业人士在场内巡视。在滑雪场内适当位置安装监控录像设备,特别是对于滑行难度较高和发生意外风险较高的区域,应当着重加强安全监控,并保存相关资料。设立专门的救护室或救护部门,由具有专业医护救援知识的人员在场备援,并配备必要的药品,保护救助滑雪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旅游主管部门作为旅游行业的管理部门,具有旅游安全、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管职责,特别是从旅游者需求的角度考虑旅游活动的特殊性,进而更加充分地保护旅游者的旅游权利,维护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有关部门在决定景区开放接待旅游者前,应当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旅游主管部门应该有同意开放和不同意开放的具体标准、要求,对不同意开放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管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其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基础上,重点加强对A级景区旅游安全工作的指导,防患于未燃。

对于旅游者而言,在进行滑雪前应当主动了解该项运动所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如果门票未包含保险,建议购买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在滑雪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掌握基本滑雪技巧,并遵守滑雪场的安全警示及管理规定。在发生事故时,首先要保留好现场证据,在第一时间拍下事故现场相关的照片、视频等电子数据,并且保留好门票、入场券等证据,同时部分景区会让旅游者在《事故证明书》上签字,旅游者要认真、仔细阅读事故发生的基本信息、经过、伤情等再签字,尽量慎用“不慎摔伤”等证明消费者一方存在担责情形的词语。旅游者在向法院主张具体索赔数额时,法院会根据证据判定侵权人赔偿金额,因此旅游者还要向法院提供伤情诊断书,病例,治疗费、护理费单据,提供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以及交通费等其他证明,从而主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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