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案情一:2017年5月15日,一个16人的上海旅游团向国内发来紧急求助,称他们在罗马度假时遭遇盗窃,全部行李连同护照一起被盗。据了解,这群游客参加的是携程“意大利+瑞士+法国13日跟团游(4钻)”,每人的团费近2万元,一行共有16名游客,1名领队,于5月13日从上海浦东机场飞往此行的第一站罗马。根据行程安排,一行人14日乘坐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巴士先去参观斗兽场等罗马市内景点,由于景点限制旅游车驶入,司机将车辆停在了威尼斯广场附近,大家将随身行李都放在了大巴上,然后步行前往参观。令人意外的是,到了傍晚的约定集合时间,司机却告知大家,放在车上的全部行李都遭窃了。 ——源自东方网新闻 2017-05-19 案情二:据央视新闻6月15日报道,2017年初以来,赴泰南普吉、甲米、苏梅的中国游客迅速增加,游客意外受伤、溺亡事故频发,1至5月已有30名中国游客不幸死亡。6月12日至13日,有9名中国游客不听劝阻,无视红旗警示和安全提醒,强行下海游泳,被大浪卷入深海,导致1名18岁游客溺亡,4名游客被送入医院抢救。 ——源自观察者新闻 2017-06-15 案情三:2017年1月28日晚,一艘载有28名中国游客的快艇,在哥打基纳巴卢市前往沙巴著名旅游景点环滩岛途中失去联系。此间媒体报道说,警方初步相信由于天气恶劣,造成这次沉船事故。一艘载有31人,包括28名中国遊客和当地3名水手的双体船,28日早由哥打基纳巴卢前往环滩岛途中断裂沉没,至今有25人获救,6人失踪。获救的25人包括1名当地舵手和1名当地船员,以及23名中国遊客。两当地船员于事发后约30小时后最先被救起,另外23人也陆续获救。 ——源自中国新闻网 2017-01-29 ? 法理评析: 在出境旅游安全事故中,既有旅行社组团旅游,也有自由行散客出行,这两种形式都发生过为数较多的旅游突发事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无论是哪种形式,旅行社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实在出境游中,旅游者对于当地治安情况、游览景点以及特色活动项目存在的风险不甚了解,主要依赖于旅游经营者的介绍、提醒和警示,因此旅行社应当首先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并且向游客告知出境旅游注意事项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促使游客对旅游产品有全面的了解,进而作出一定的选择或预防措施,而且领队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职务行为过程中也应当继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因此,即使财产或人身损害不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的,但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救助旅游者。 因此,如果旅行社在出团通知书中未对出境旅游目的地环境、法律法规、项目活动等必要的内容未作详细介绍,未重点提醒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或者领队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未进一步进行告知或警示,造成游客对出境旅游的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无法警惕活动中的风险,则可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及时救助义务,对旅游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责任的大小因案情不同、过错情节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一般承担责任比例在3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因此,鉴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都在旅游目的地经营,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往往会给异地旅游者造成困难和不方便,尤其是出境旅游更是如此。在此情况下,旅游者也可以要求与其订立合同的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当然,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出境旅游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并能预见到从事一些旅游活动项目的行为后果。如果旅行社证明己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没有过错,无需对旅游者的伤亡承担侵权责任。 ? 安全提示: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①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②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③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④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⑤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可见,旅游经营者应当首先对出境旅游产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高风险的旅游项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派遣专业的领队,同时向旅游者予以针对性地说明或警示,尤其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安排,增加自费项目,以防造成旅游行程的不稳定性,在旅游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旅行社以及领队应当立及时处理,维护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协助其离开突发事件发生地。同时,在旅行社和旅游者自救的基础上,需要政府部门的力量妥善解决旅游者面临的实际困难,促进旅游突发事件的快速善后。 对于旅游者而言,行前应当关注外交部网站提示信息和旅行社相关提示,了解目的地安全状况,勿前往危险地区旅游。在境外旅游期间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宗教、民族、风俗习惯,展现中国游客文明、友善、守法的形象,同时要特别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警惕和自我防范,特别留意交通安全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在自由活动期间遵照领队和当地导游的安全提示,并根据自己的身体和技能条件参加相应的旅游活动。一旦遭遇突发事件,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主动配合旅行社和领队的安全处置,同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求助。 ? |